吉林省畜牧局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023-11-15 03:11:01 产品资讯

  原标题:吉林省畜牧局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结合全省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组织并且开展全省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等优先防治病种,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非洲马瘟、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地要结合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疫病区划管理实际,制定辖区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持续组织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研判疫病发展的新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较为可靠的技术支撑。

  各地各相关的单位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一)强化监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各地要按照总体监测计划要求和分工,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加大对重点规模养殖场户、重点监测产业、重点监测区域的监测力度,强化监测结果的有效运用和技术服务作用,指导产业各环节疫病防控措施,服务畜牧产业发展。

  (二)强化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并重的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主动监测任务,科学设计实施方案,主动获取科学的监测数据。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监测数据体系,根据疫病流行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监测分析,逐步的提升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三)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地要逐步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一旦监测发现以下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非常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四)强化调查监测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各地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加大对种畜禽场、种鹿场、种公牛站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疫病监测力度,推动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企业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净化效果评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监测,加大对相关养殖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强化属地管理重点负责的原则。省级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地市级病原学监测和抗体监测相结合;县级以抗体监测为主、病原监测为辅。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检验测试能力建设,按要求具备病原学检验测试能力并开展病原学监测。各地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与评价,及时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六)强化紧急监测调查的原则。各地在做好常规监测的同时,要密切监视养殖、流通、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动情况,加强询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一经发现确认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或新发疫病病例;猪瘟等动物疫病流行特征出现非常明显变化;部分地区(场户)较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等情形,要立即开展紧急监测调査,准确掌握流行病学信息,科学研判疫病流行和扩散趋势,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省畜牧业管理局主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结合我省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省本级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制定具体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完成省本级监测任务,并组织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按时完成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全省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全省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集中抽样考核监测工作;负责对筛选出的全省重点种畜禽场和大型规模养殖场户实施挂牌定点监测、疫病净化监测和技术培养和训练指导服务;负责制定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规模养殖场(户)的专项监测和服务指导方案,并监督落实。

  (三)市(州)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按时完成省里下达的监测、采样(送样)等任务;负责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并且开展省级以上发证种畜禽场和大型养殖企业的疫病监测和技术指导服务。

  (四)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按时完成省和市下达的监测、采样(送样)等任务;负责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重点开展地市级和县级发证种畜禽场及规模以上场(户)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一)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时,要科学确定监测场点,把工作重心放在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交易(转运)场、运输车辆等重点场所的监测上,保障监测工作的覆盖面,确保真实反映出动物群体免疫状况和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样品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客观,为全省动物疫病防控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

  (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与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兽医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相关兽医专业实验室做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三)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地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动物疫病流行形势会商,强化监测结果分析,为政府制定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每月按时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将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将监测分析报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将监测分析报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畜牧业管理局。

  2.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组织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以《动物疫情快报表》方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业管理局在解除疫区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各地要严格按程序开展疫情的报告工作,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H5及H7亚型禽流感等病原学阳性的,及时将阳性样品按要求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实验室做多元化的分析。对其他病种,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

  对需要报告的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各地要按国家要求的形式报农业农村部,并通过“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派专人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做分析鉴定,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按规定做好监测信息上报的同时,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样品来源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监测信息及畜禽健康状况。

  (一)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可用于疫病监测和净化,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调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支出执行工作,大多数都用在采样、试剂采购、检测、评估、分析等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三)要格外的重视实验室建设工作,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力度,按标准填平补齐仪器设施,维护和更新关键设备,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软硬件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规模养殖企业、屠宰企业组织合作,共享资源、共同开展监测工作。短期内确实无力建设病原学实验室的县(市、区),要积极对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或邻近县市具备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签订委托检验测试合同,务必满足本辖区内各项检测需要,特别是不能因不具备检验测试能力而影响种畜禽调运和商品畜禽合规流通。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机构三方联动机制,确保监测工作落实,并做到“以监促免,以检促免”。要在服务、指导、协调能力上下功夫,主动赢得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的信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抗体监测给予养殖场户一定补贴,确保监测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