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我国已有5个生产企业的新冠病毒疫苗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包括附条件批准上市的3个新冠病毒灭活疫苗、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腺病毒载体疫苗以及获批紧急使用的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

  答: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作用原理是使用非洲绿猴肾(Vero)细胞进行病毒培养扩增,经β丙内酯灭活病毒,保留抗原成分以诱导机体产生免疫应答,并加用氢氧化铝佐剂以提高免疫原性。

  腺病毒载体疫苗作用原理是将新冠病毒的刺突糖蛋白(S蛋白)基因重组到复制缺陷型的人5型腺病毒基因内,基因重组腺病毒在体内表达新冠病毒S蛋白抗原,诱导机体产生免疫应答。

  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作用原理是将新冠病毒S蛋白受体结合区(RBD)基因重组到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基因内,在体外表达形成RBD二聚体,并加用氢氧化铝佐剂以提高免疫原性。

  答: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疫苗无法继续供应、受种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五)长春生物所、兰州生物所和成都生物所生产的新冠病毒疫苗有获批使用吗?

  答:2021年4月7日,北京生物所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新增委托长春生物所、兰州生物所和成都生物所分包装新冠病毒疫苗,北京生物所已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和说明。

  上述三种新冠病毒疫苗均由北京生物所生产疫苗原液,并经药监部门批准分别在上述三个企业分装和包装生产,疫苗质量和安全性均得到保障,可放心使用。

  答:接种疫苗是预防疾病最经济、最有效、最简便的手段。我国绝大多数人没有针对新冠病毒的免疫力,对新冠病毒是易感的,感染发病后,有的人还会发展为危重症,甚至造成死亡。总体上,有基础病和老年人感染后发生重症的几率较大,但目前无法预测个体感染后症状的轻重,接种疫苗显得很重要。

  接种疫苗后,一方面绝大部分人能够得到免疫力,从而大大降低感染、发病、重症和死亡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可在人群中建立起免疫屏障,阻断新冠病毒的传播,整个社会才能尽快恢复正常。

  答:由于新冠病毒疫苗是新疫苗,研发出来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用在人体上的时间更短,目前对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保护持久性的研究数据有限。通过前期对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后产生的抗体水平监测,可持续六个月以上。但抗体不是唯一衡量保护的指标,疫苗发挥作用过程中还有别的因素在发挥作用,所以后续需要对疫苗的持久性开展研究来确认它的保护期到底有多长时间。

  答:根据目前的循证证据分析,推迟接种一般不影响免疫效果。如未能在程序间隔要求的时间完成两剂接种的,应尽早补种,免疫程序不需要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答:暂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

  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免疫球蛋白时,可不考虑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

  答:依照国家部署和要求,目前已对社会公众全面开放接种服务,现阶段主要为18~59岁人群全员接种。部分60周岁以上因出国或前往疫情高风险地区等原因需接种且身体基础状况良好者,也可预约接种。

  答:我省已启动在粤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新冠病毒疫苗预约接种,根据“知情同意、自愿自费、便利接种、风险自担” 的原则,在粤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中的适龄人群可在我省范围内接种省内使用的国产新冠病毒疫苗。

  答:一致的。年龄在18~59周岁,以及部分60周岁以上因特殊原因需接种且身体基础状况较好的在粤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可预约接种。今后根据我们国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最新的对象年龄范围适时同步调整。

  答:已参加我省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或属于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可免费接种疫苗的外籍(互惠国待遇)、港澳同胞,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免费待遇。未在粤参加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且不属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可免费接种疫苗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自费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按100元/剂次收取。

  答:在粤台胞接种疫苗,在适用人群费用承担、异常反应救治与补偿等方面,与所在地大陆居民执行一致要求和标准。

  答:对在省在粤各级各类学校的外籍及港澳台师生疫苗接种工作,纳入当地疫苗接种工作统一安排,与所在学校大陆师生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外籍及港澳台师生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答:可以在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新冠疫苗接种点预约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目前,各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疾控中心已对外发布新冠病毒疫苗接点的相关信息,请大家根据当地公布的信息进行预约接种。

  答:接种疫苗后,可能有极少数人会出现急性过敏反应、晕厥等情况。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的急性过敏反应多在接种后30分钟内发生。如发生急性过敏反应,可以在现场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晕厥也大多出现在接种后半小时内,如接种后立即离开留观现场,可能会因晕厥给受种者造成意外伤害。因此,受种者在接种疫苗后需要在接种单位指定区域留观半小时。

  答:(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的基本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答:慢性病人群为感染新冠病毒后的重症、死亡高风险人群。健康情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答:虽然目前尚无哺乳期女性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对哺乳婴幼儿有影响的临床研究数据,但基于对疫苗安全性的理解,建议对新冠病毒感染高风险的哺乳期女性(如医务人员等)接种疫苗。考虑到母乳喂养对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的重要性,参考国际上通行做法,哺乳期女性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后,建议继续母乳喂养。

  (四)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怎么办?

  答: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基于对上述疫苗安全性的理解,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1)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2)疫苗质量事故: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预防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3)预防接种事故: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预防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4)偶合症:受种者在预防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预防接种后巧合发病。

  (5)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预防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答:一般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答: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预防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答:从前期新冠病毒疫苗临床试验研究结果和紧急使用时收集到的信息,我国新冠病毒疫苗常见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与已大范围的应用的其他疫苗基本类似。常见的不良反应,主要体现为接种部位的红肿、硬结、疼痛等,也有发热、乏力、恶心、头疼、肌肉酸痛等临床表现。

  答:一般的不良反应,如注射部位疼痛、红肿和瘙痒、一过性发热等无需作特殊处理。

  如果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请立即向接种医生反馈,医生会做评估与处理。

  答:偶合症是指疫苗接种过程中,受种者正好处在一个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发病的前期,疫苗接种后巧合发病。因此,偶合症不是疫苗接种引起的,与疫苗无关,也不属于接种后的不良反应。

  答:可以向接种单位报告,也可以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