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实施!_个税汇算今起开始_检查_检验

日期: 2023-12-10 03:05:32 作者: 软件

  以往去医院就医,可能大家会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一家医院做完的检查结果,拿去另一家医院看病时,往往就不认了,医生还会要求病人再做一次,“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无形当中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

  为了减轻患者负担,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全方位检查检验,并从今天(3月1日)开始实施。为此,江苏新闻广播《新闻评谈》节目连线嘉宾和记者对《办法》的内容和实施进行了解读。

  《管理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全方位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来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管理办法》提出,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并且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质量安全是互认的底线。对于互认项目选择,《管理办法》提出,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同时,互认必须全面精准把握原则,即《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对患者来说,检查结果互认是福音,但这只是对不必要的检查不再重复检查,而不是所有的检查全都“一刀切”地只做一次。对那些短期内可能有反复或者快速变化的病情,需要多次检查检验的还是该听从医生建议。

  其实,早在2006年2月,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提出,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

  此后的十多年间,中央和地方也多次发文推进此事,但检查互认一直停留在“号召”层面。为什么推进的不理想?南京胸科医院唐进教授认为,此前病人在就医时,医生也会参考此前的检查,但是这样做的确存在风险分担的问题。因为当医生采信之前的检查检验结果,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他(她)成为了第一责任人,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出现纠纷,有的医生就会让病人重新再检查一次。风险分担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一些医生只认自家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其次,疾病的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对于一些疾病来说,病人的情况会随时发生明显的变化,医生应该要依据最新的检查结果做出诊断。当然,还有一个缘由是营收压力,也影响了医院和医生对结果互认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现了有关部门为民负责、切实处理问题的决心,是一件利民的好事。但要真正落实到位,可能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政策落地执行环节也有一定可能会遇到新情况,这些都需要主管部门未雨绸缪,提前预判、统筹安排,才能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做好、坐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