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具备疟疾免疫学快速检验测试能力,北京市疾控中心要建立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

  通知要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要具备疟疾免疫学快速检测、疟疾血涂片检测等实验室诊断和治疗能力。友谊医院、地坛医院要完善疟疾防治专家库,提高自身诊疗水平;友谊医院作为全市重症疟疾治疗定点医院,要具备疟原虫核酸检验测试能力,并对其他医疗机构重症疟疾治疗进行指导。市区疾控机构应按照国家要求加强病原检测、流调、风险评估和疫情应急响应等疟疾防控能力建设,具备疟疾免疫学快速检测、疟疾血涂片检测等实验室诊断能力。市疾控中心要具备疟原虫核酸检验测试能力,建立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

  另外,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疟疾病例转诊流程。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时,不具备检测和诊疗能力的,以及对病情较重或具有高危因素的患者,要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具备检测和诊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治疗。

  各区卫生健康委、教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医疗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营商合作局、科技创新局、行政审批局、平安建设办公室、商务金融局、财政审计局、宣传文化部,市药监局有关部门,北京海关各有关单位、部门,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疾控中心,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地坛医院,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维持我国疟疾消除状态,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本市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完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疟疾防控经费支持,医疗保障、药监部门分别做好医疗保障和药品保障。加强联防联控,及时通报疫情信息,巩固疟疾消除成果,防止再输入传播。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要具备疟疾免疫学快速检测、疟疾血涂片检测等实验室诊断和治疗能力,要按照《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15)要求制作厚、薄血片镜检,进一步提高镜检阳性率。友谊医院、地坛医院要完善疟疾防治专家库,提高自身诊疗水平;友谊医院作为全市重症疟疾治疗定点医院,要具备疟原虫核酸检测能力,并对其他医疗机构重症疟疾治疗进行指导。

  市区疾控机构应依照国家要求加强病原检测、流调、风险评估和疫情应急响应等疟疾防控能力建设,要具备疟疾免疫学快速检测、疟疾血涂片检测等实验室诊断能力。市疾控中心要具备疟原虫核酸检验测试能力,建立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加强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和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机构等疟疾实验室诊断结果复核和质量管理,开展技术指导与业务培训。

  各级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每年要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开展疟疾诊治培训并考核。市区疾控机构每年要组织疟疾防治和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巩固提高防控能力。北京海关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疾控中心疟疾防治与实验室检测培训。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与公安、海关、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以及边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互通境内外疟疾疫情和本市输入病例情况等相关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重点加强对前往或来自疟疾流行区务工、商旅、师生等人员的疟疾知识培训,必要时提供疟疾预防和治疗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消除疟疾“1-3-7”工作规范,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首诊医院和对疟疾病例(含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进行诊治的医疗机构,在用药前要及时采集患者血液标本(含服用抗疟药前的血涂片和滤纸血或抗凝血)送市疾控中心复核。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疟疾病例转诊流程。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定诊出的病例时,不具备检测和诊疗能力的,以及对病情较重或具有高危因素的患者,要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具备检测和诊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治疗。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精准防控原则,及时启动疟疾输入再传播疫情应急响应与处置,采取传染源主动监测、抗疟治疗、媒介控制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及时清除传染源,阻断疫情传播。疫情处置中要与海关、公安、司法、经济和信息化及边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联防联控优势,做好输入性病例和监管场所有关病例的疫情处置,综合运用大数据和核酸检验测试等技术,提高疟疾流调溯源效能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