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绍兴市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这项人才“流动”的改革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直以来,兼职兼薪在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只要被发现一定会受到严惩,所以几乎没人敢触碰这条“红线”。

  “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兼职,不仅仅能实现其个人价值的最大化,更有助于理论与实践结合、科研与产业促进,有助于加快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通道。”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说,高校、科研院所拥有强大的科研力量,但很多科研成果没能成功转化为经济实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科研人员本身无法参与成果市场转化,造成智力成果、人力资源的浪费。《细则》打破对人才的束缚,将让人才资源流动起来,真正的完成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

  按照《细则》,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求兼职的,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以及双方约定兼职期限、职责任务、考核、待遇、保密、违约责任等权利与义务后,才能兼职。兼职期限每次约定不超过5年,期满后经协商可续约。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如要兼职,需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科研人员在兼职期间新提任高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此外,科研人员一般不能到所在单位下属公司(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兼职,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则不能领取报酬。

  一旦科研人员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与所在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所在单位负责人将约谈科研人员并提出整改要求。经提醒仍未改正的,就不能继续兼职。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细则》支持鼓励兼职政策明确详尽,让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时可以轻装上阵,没有后顾之忧。

  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应如实将取得的兼职报酬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期间,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兼职单位(相关企业)还要为科研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此基础上,《细则》还进一步细化管理考核措施。兼职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在兼职单位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或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当作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对在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还将给予适当倾斜。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来说,也是个利好消息。“对中小企业来说,要全职聘请一个高层次人才是非常难的,允许兼职说明我们能以较低的成本请到优秀的专家,而且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身后,往往有一个庞大的科研团队。”绍兴迅捷机器人公司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