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络单位:

  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标准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菌(毒)种和样本运送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条例》的规则,我委在《人世感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基础上,安排拟定了《人世感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应我委。

  自本告诉印发之日起,《人世感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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