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60号)

日期: 2023-11-27 08:20:28 作者: 产品中心

  原标题: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60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60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应该依据医疗器械风险变动情况,参考国际经验,遵循符合最新科学认知、立足监管实际、鼓励创新、推动产业高水平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可以向所在省(区、市)药监管理部门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能委托其境内代理人,向其代理人所在省(区、市)药监管理部门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

  省(区、市)药监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分类目录》调整建议进行初审,认为确需调整的,将调整建议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

  第五条 国家药监局有关部门、省(区、市)药监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类技术委员会)委员,可向标管中心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

  第六条 《分类目录》调整建议和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标管中心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七条 标管中心收到《分类目录》调整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基于对产品风险变动情况的分析、评估,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结合我国监管实际,综合研判形成初步调整意见。

  第八条 标管中心将《分类目录》初步调整意见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分类目录》拟调整意见。

  第九条 针对《分类目录》子目录的拟调整意见,由标管中心报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组织分类技术委员会执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调整意见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公示7日,公示后按程序发布调整公告。

  第十条 针对其他情形的《分类目录》拟调整意见,由标管中心组织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拟调整意见报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将拟调整意见公示7日,公示后按程序发布调整公告。

  第十一条 标管中心依照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分类目录》调整公告,及时作出调整《分类目录》数据库。

  第十三条 已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的注册/备案事项,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