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临床实验室自建项目(LDT)的出现,为医学新技术从实验室到临床的快速转化提供了可能。为此,转化医学网独家策划【LDT专栏】系列内容,推出---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全面解析LDT的发展过程、国内外监督管理模式、未来在中国的探索之路,推动解决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卡脖子”问题,敬请关注!

  中国在生物技术领域的创新从始至终保持较高热度,作为医生诊断及用药必须的检验测试手段之一,体外诊断技术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减少更多不必要医疗费用的支出,也可帮助更有效地管理病情,慢慢的变多的检验检验测试公司通过存在竞争力的IVD产品与实验室自建项目(LDT)服务这两把“钥匙”提供精准医疗服务。我国体外诊断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诊断产品监管审评审批上,全产业链都在面对差异化的产品研发创新挑战。

  2007年原CFDA颁布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依照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将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二、三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局)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将原《办法》升级更新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共分12章90条,明确了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注册和备案的含义、申请人/备案人的门槛、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注册检验、临床评价、产品注册、注册变更、延续注册、产品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

  新《办法》中采用“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替代原《办法》中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内容针对性更强,主体为产品的性能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删除了检验规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等内容,并制定了相应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且明确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基本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对于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法规要求临床试验必须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这种要求凸显了审评机构评估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更为严格,严谨,规范。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的备案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新《条例》注入了许多新理念和新要求,这些变化对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新注册管理政策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以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基础,依据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的科学性;以风险高低为依据,在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坚持管放结合、宽严有别,给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压,给低风险产品生产企业松绑,促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大做强;适当减少事前许可,重点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021年3月18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对外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次公布的修订版《条例》本于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的第五十三条提到:“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合乎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能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此次《条例》修订顺应了国内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的新趋势,从鼓励创新、简化流程、鼓励临床试验、全生命周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方面做改革,并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从而使创新体系在国家层面加以完善。

  在体外诊断领域,《条例》在法律和法规层面首次赋予了实验室自制试剂(LDT)模式合法的身份,对于以第三方检测为主要商业模式的NGS肿瘤早筛、伴随诊断、mNGS等创新型检验测试的项目开发企业是一大利好。《条例》为这类提供临床基因检测等创新型LDT检验测试的项目的企业在A股IPO建立了合规性的基础,影响深远。

  何为“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按照字面理解,该限定可能是指一旦中国市场已有针对某一预期用途的产品获得备案或注册,则相关企业不能再针对这一预期用途推出相关的LDT产品。这一限制旨在保证企业继续开发和注册IVD产品的积极性,并且确保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IVD产品企业的利益。若无该等限制,有极大几率会出现业内企业对标已有的IVD产品上马本公司的LDT项目,影响IVD企业利益的情形,并可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架空现有医疗器械注册监督管理体制(即企业将没有动力花费时间和金钱推动产品的注册)。

  如何理解“医疗机构自行研制在本单位内使用”。该条尚未阐明是否对医疗机构的类型有限制,小型医疗机构,如诊所、门诊部可能较少自行研制LDT试剂,实践中,除了医院以外,常见的开展LDT业务的医疗机构最重要的包含医学检验实验室(商业机构多利用这一类型的医疗机构开展LDT业务)。如第1部分所述,不少公司采用研发主体和医疗机构分离的组织架构,这就导致相关的LDT试剂系研发主体而非医疗机构研制,这与“在本单位内”使用的要求似有出入。此外,医疗机构从集团内研发主体采购获取LDT试剂,似乎既不符合“自行研制”和“本单位内使用”的要求,也违反了禁止使用未注册医疗器械的要求。

  如何体现“执业医师指导”。实践中最常见的“执业医师指导”即由执业医师进行问诊并处方。目前相当多的LDT企业与医院合作,由医院(而非LDT企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执业医师向患者处方一项检测,具体的检测由LDT企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并且向医院/患者反馈检测结果。该条所指的“执业医师”是否仅限进行仔细的检测的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医师,如是,考虑到现在大多数开展LDT服务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所配备的执业医师数量不多,该规定可能对现有的LDT企业提出人员配备上的挑战。

  什么是“合乎条件的医疗机构”。第53条未阐明何为此处的“合乎条件”。参考同样用于医药产品的临时使用、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有相似之处的海南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制度,国家可能会对可以开展LDT服务的医疗机构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参考目前LDT企业的监管实践,国家很有可能会要求相关医疗机构持有特殊类别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如须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或综合医院),并通过临检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

  2021 年 7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第四条明白准确地提出: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允许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试点。这个政策等于进一步明确了浦东新区的医疗机构可以先行开展实验室自建项目检测(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LDT)的业务;众所周知,医院是医疗机构;而浦东新区23家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也是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这个政策也向这一些企业开放了未来开展LDT业务的可能性。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感染病中心首席专家、科主任蔡卫平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快速推进医学检验实验室自建检测的新方法服务于临床的建议》。他表示:“对于我国医学检验部门现状而言,发展LDT的需求非常紧迫。”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赛娟提交提案:《关于大力推进基于“第二代测序” 临床实验室自建项目(LDT)开展的建议》。这份提案认为,首先应尽快在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自建项目(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 简称“LDT”)

  2022年5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中提出:瞄准精准医疗、智慧医疗需求,依托基因检测和个体化治疗技术进步,构建精准诊疗平台和临床转化体系,建设国际领先的精准医疗中心。积极支持实验室自建检测的新方法(LDT)试点,有条件允许LDT项目服务于临床推广。

  2022年10月9日,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开展上海市公立医院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各区及办医主体推荐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40家改革意识强、创新劲头足、学科基础扎实、提升空间大的公立医疗机构为本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单位;同时,确定20家公立医院为辅导类试点单位参照实施。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为期5年。针对产学研一体化方面,精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试点;全力发展高新医疗技术,面向再生医学、精准医学、脑机融合等前言领域尖端科学问题,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等研发的医工结合、产医融合。

  精准医疗的重要前提是精准诊断,个体化的治疗离不开个体化的诊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为临床提供精准信息成为医学检验发展的新趋势。随着转化医学和个体化医学逐步成为现代精准医学的动力,临床实验室自建检测的新方法(LDT)的兴起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适应了精准医学检测的发展。

  注:本文旨在介绍医学研究进展,不能作为治疗方案参考。如需获得健康指导,请至正规医院看病。